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
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印发
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(修订稿)的通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:
《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(修订稿)》已经学院2019年3月15日第三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哈尔滨金融学院
2019年4月1日
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印发
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
(修订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、学风建设,强化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,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,院长为主任,教学副院长为副主任,成员由教务处、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、人事处、学工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,办公室设在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,下设院级教学督导组和系级教学督导组。
第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由校内外、专兼职教学督导组成,系级督导组由各教学单位主任、副主任、教研室主任和本单位系级教学督导组成。在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,院、系两级督导组参与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
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学院教学督导工作,制定审核教学督导工作相关文件、工作方案及质量标准;指导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和各类评估工作;对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、咨询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,组织院、系两级教学督导组开展学院教学质量督导工作。
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
(一)学院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,每月召开1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,研究教学督导工作并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,制订具体工作计划。
(二)院级教学督导通过听课等方式,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督查与评价,尤其侧重对青年教师在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课堂管理和教学设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(三)院级教学督导通过听课、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,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,分析学风中存在的问题,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四)院级教学督导通过查阅教学文件、召开座谈会和参与教学检查等方式,了解各教学单位及教学职能部门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建设情况,对改进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五)院级教学督导及时向教学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督导信息,开展教学理论与实践的调研工作。
(六)院级教学督导参加学生试卷评估、毕业论文评估和课程评估等专项评估工作,并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第六条 系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
开展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,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和检查,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改进落实。完成本单位教学督导组分配的听课、评课、信息反馈等任务,并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作出评价。完成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条件与程序
第七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条件
(一)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为人师表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高校教龄10年以上,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。
(二)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。
(三)热爱教学督导工作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
(四)熟悉高等教育、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,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知识结构符合学院学科、专业要求。
(五)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工作。
(六)退休教师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,任职一般不超过68岁;在职教师一般不低于40岁。
(七)在职教师教学质量好,近年来教学质量评估均为优秀且排名靠前,在教师中有一定威望(各级教学名师、精品课课程负责人优先考虑)。
第八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程序
(一)符合条件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教学单位推荐;
(三)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、教务处、人事处提出建议名单;
(四)经分管院长同意,报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通过;
(五)院长聘任,学院颁发聘书。
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量、聘期与报酬
第九条 院级教学督导每教学周听课量一般不少于5学时,系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量一般不超过50学时。
第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,退休督导聘期为一年,可连聘连任。聘期内,因健康等原因,可随时终止聘期。
退休教学督导人员津贴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并参照同类院校标准确定。
第十一条 在职教学督导聘期为两年,可连聘连任。聘期内,因不能履行职责等原因,可随时终止聘期。
在职教学督导人员的津贴按课时折算,院级教学督导每听一节课按0.7课时计算,系级教学督导每听一节课按0.5课时计算。
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任课教师对院、系两级教学督导开展满意度测评,不满意率超过30%的予以解聘,(满意度测评表见附表)。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督导开展年度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津贴,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,扣除部分津贴,并终止聘期。
第五章 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要求
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工作守则
(一)拥护党的领导,忠于党的教育事业,热爱教学督导工作,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,在督导过程中注重“督”与“导”的结合,强化“导”的功能。
(二)认真学习教育理论、教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,努力提高督导工作水平。
(三)讲究督导工作方法,尊重教师的劳动和情感,以平等的姿态进行沟通。
(四)认真负责,实事求是,评价客观公正。
(五)严守纪律,对评价意见不随意传播。
第六章 工作保障
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教学督导、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意义,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活动,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和建议,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。
第十五条 督导意见可以通过面谈、《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反馈表》和教学质量通报等多种形式反馈。凡收到督导意见的单位必须尽快向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回应。对提出整改的问题,要加强督查并跟踪整改效果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二级督导工作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。
附表: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满意度测评表
附表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满意度测评表 ( )年度 评价日期: |
所在教学单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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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内容 |
评价得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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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真查阅教学文件,核对讲授内容与教学大纲、周历的符合度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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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真检查学生到课率,做好相应记录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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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前进入教室,不迟到 、不早退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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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课精力集中,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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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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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价内容具体,有依据、有说服力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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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重教师,真诚帮助,氛围和谐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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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观公正,实事求是,没有人情分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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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验丰富,指导能力强 ,有引领作用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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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导评价与反馈内容能帮助教师改进教学,提高教学效果 (10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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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意度: □满意 □比较满意 □一般 □不满意 (根据总分在□内打√) |
总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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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.整数打分; 2.总分在90分以上为满意,75-89分为比较满意,60-74分为一般,60分以下为不满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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