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、学风、校风建设,强化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,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,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,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开展工作,负责检查、监督、指导全院的教学工作。
第二章 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条件与程序
第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条件
(一)政治思想好,敬业精神强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、丰富的教学经验,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,身体健康的退休、在职人员;
(二)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实事求是,治学严谨,责任心强;
(三)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知识结构符合学院教学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;
(四)具有一定的应用写作能力,能够熟练应用办公软件;
(五)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。
第四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选聘程序
(一)符合条件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;
(二)各系(部)推荐;
(三)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、教务处、人事处提出建议名单;
(四)经分管院长同意,报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定;
(五)院长聘任。
第三章 教学督导人员的聘期与报酬
第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,聘期为一年,可连聘连任。聘期内,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,终止聘期。
第六条 退休教学督导人员的津贴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并参照同类院校标准确定。
第四章 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与工作守则
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
(一)通过课堂听课等方式,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督查与评价,尤其侧重对青年教师在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课堂管理和教学设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,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;
(二)通过课堂听课、座谈会和调查问卷等方式,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,反映学生的所思所求,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通过查阅教学文件、座谈会和参与教学检查等方式,调查了解各系(部)及教学职能部门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建设情况,对改进教学管理,推进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及时向系(部)及有关职能部门反馈督导信息,开展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;
(五)教学督导人员每周听课不少于5学时。
第八条 教学督导人员工作守则
(一)热爱党的教育事业,热爱教学督导工作,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;
(二)认真学习教育理论、教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,努力提高督导工作水平;
(三)讲究工作方法,尊重教师的劳动和情感,以平等的姿态进行沟通;
(四)客观公正地反馈督导信息,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。